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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赞所破产业务团队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学习讨论会 2025-09-25

为精准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立法精神,推动破产法律实践与立法进程同频共振,2025年9月24日晚上,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团队组织召开《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专题学习讨论会。团队全体成员结合多年破产案件实务经验,梳理法律适用疑点,围绕草案条款细节展开深入讨论,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为草案的完善贡献专业力量。

针对草案第9条第2款“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公司工会的意见”的规定,团队指出,实践中大量企业存在未设立工会的情况,同时也可能出现工会对破产申请持不同意态度的情形,此类情况若缺乏明确处理路径,恐将影响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正常推进,建议进一步明确无工会企业的替代方案及工会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 在对草案第22条第1款的讨论中,团队聚焦“视为拒绝履行”的法律界定问题。大家认为,“拒绝履行”作为具体行为,其对应的法律状态尚不明确,合同是否因此解除缺乏清晰指引,这一模糊性可能增加管理人在合同处置中的难度和违约风险;同时,该条第2款“对承租人营业有重大影响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但“重大影响”的判定标准未作细化——从实务来看,多数不动产租赁合同的解除均会对承租人营业产生较大影响,若标准不明,将大幅增加管理人处置租赁合同的难度,延缓资产处置进度,不利于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建议通过列举或量化方式明确“重大影响”的认定要素。

关于管理人制度,团队注意到草案第三章“管理人”部分未提及管理人协会的相关条文。结合当前破产管理行业发展现状,团队成员提出,管理人协会在规范管理人执业行为、开展行业培训、协调行业资源、提供行业互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将其相关职责与定位写入法律,有助于完善管理人监管和建设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执业水平,建议补充管理人协会的设立、职能等内容。

此外,团队还针对多个条款的细节问题展开热烈讨论:草案第26条第1款“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的范围界定不清晰,需明确是否仅限于债务人财产纠纷案件;第32条第3款“国家出资破产企业”中,“国家出资”的方式(直接出资或间接出资)、比例(部分出资或100%出资)未作说明,易引发实践争议;第39条第1款第(2)项“政府设立的破产保障基金中包括从管理人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将属于行业互助的民间资金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资金范畴,存在不合理性。

在债权申报与清偿相关条款方面,团队认为草案第71条第1款规定清偿债务的担保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有权利以求偿权申报债权,需明确清偿全部债务的才享有申报债权的权利,否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相矛盾;同时,针对第73条“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团队提出,从民法视角看,“拒绝履行”系一种违约行为,合同相对方有权按照民法典第577条规定要求债务人及管理人继续履行,由此会引起法律适用冲突;第83条“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债权人推选并经人民法院指定”的表述中,“债权人推选”的范围(全体债权人或部分债权人)不明确,影响实践操作,建议明确推选规则以保障程序公正;第118条第2款中,“担保权人对担保财产价值有异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后续处理未作规定,此类程序空白可能因担保权人提出异议而不能及时确定其担保组债权额并进而影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效率,需细化操作指引。

对于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债权与档案管理问题,团队也提出专业见解:草案第162条第7款“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利息”因计算基数、时间周期等因素导致金额处于动态变化中,需明确固化方式及是否需经法院裁定及具体裁定流程;该条第9款“民事惩罚性赔偿金”是否涵盖银行罚息、复利,需进一步界定范围;第170条“档案保管机构”的具体性质不明确,当前政府部门档案馆普遍不接收管理人资料,且无产可破案件的档案移交方式、费用承担问题缺乏解决方案,建议明确档案保管机构的资质要求及特殊案件的档案处理机制;第175条“因造成本企业损失”的表述存在语句不通顺、含义模糊的问题,需优化语言表述以确保法律条文的严谨性。

此次讨论会既是天赞所破产业务团队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深度学习,更是实务界积极参与立法进程的生动体现。团队负责人徐樟鲁律师表示,后续将对本次讨论形成的意见建议进行系统整理,通过正式渠道反馈至立法相关部门,持续发挥律师实务优势,为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优化市场化破产处置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贡献天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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