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人士、各利益关系人:
根据《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受衢州市公安局委托负责《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区部分道路实施部分两轮摩托车限行措施的公告》社会风险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估事项名称
《衢州市公安局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区部分道路实施部分两轮摩托车限行措施的公告》社会风险评估
二、评估主体单位
衢州市公安局
三、评估实施主体单位
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四、评估事项基本情况
为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减少摩托车行驶噪声污染,保障市民良好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衢州市公安局、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就市区实施摩托车限行发布《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区部分道路实施部分两轮摩托车限行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开始时间、限制通行的对象、限行时间、限行区域及其他事项。具体内容见附件。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告》的意见和建议,特进行公告公示,征求意见内容如下:
(一)对《公告》实施的态度;
(二)对《公告》有何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相关要求;
(三)非社会风险方面相关内容不在本次公众参与征求意见范围。
六、公告说明
1.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来电或发送邮件方式反映。
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美双,联系电话:0570-3672283
电子邮箱:79294687@qq.com
衢州市公安局联系人:姚俊峰,联系电话:0570-8010122
2.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日。
特此公告!
衢州市公安局
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2026年8月28日